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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2/5/9 18:26: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规范学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提高学习效果,保证学习质量,努力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根据中央、省委和省高校工委、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学习制度。

    第二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是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理论、加强思想建设的主要形式;是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提高党委办学治校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全校理论学习深入开展的组织保证。建立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旨在发挥中心组的示范作用,促进全校理论学习的深入、持久开展,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首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不懈地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及时学习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

    第四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根本目的是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学习与国际国内形势相结合、与学校工作实际相结合、与分管部门和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相结合。结合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中心组成员进行专题研讨,发挥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成员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范围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设组长、副组长、学习秘书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学习计划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落实开展学习的各项工作,提供学习材料和必读书目,做好签到考勤与学习记录,并及时完成组长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八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七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以及社会、经济、教育、科技、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论,并结合高等教育和学校工作的实际,注重研究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是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具体采取学习研讨、专题讲座、观看录像和校内外考察交流等方式进行。个人自学是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的基础,中心组成员要根据自身思想与工作实际,制订学习计划,自学参考书目,提高理论水平和修养。

    第十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集中学习原则上至少每两个月一次,每次学习不少于两小时。如上级领导机关有重大事项、重要精神需要学习传达或其他特殊工作需要,党委中心组学习可以随时安排。学习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由党委宣传部报经组长同意后,通知有关人员,并于集中学习前按学习内容安排自学。

     

    第四章 学习要求


    第十一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学习要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与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 要切实保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集体学习质量。要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每次会议重点学习研究一、两个问题,并拟好发言提纲,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认真进行学习讲评。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积极运用报告会、网络交流等形式进行学习,充分调动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积极性。

    第十三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年初或学期初要制定学习计划,做出学习安排,每次学习讨论要有记录,每年年底或学期末要有总结。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学习专题和工作实际,每年撰写1—2篇教育研究、思想政治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和内容的落实。中心组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讨论的,要向组长请假,并由组长安排补学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实行学习通报与档案制度。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之后,党委宣传部要通过校报、网络和广播等校内媒体,用新闻报道的形式及时把中心组的学习动态告知广大师生员工,并及时汇总、宣传中心组成员的主要学习成果。建立中心组学习档案,及时将中心组学习计划、学习总结、学习讨论记录和中心组成员学习成果汇编等存档。

    第十六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要自觉接受市委宣传部门的检查、指导、考核。检查考核时,重点听取中心组组长汇报。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